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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红、易芳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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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836号
  • 案件名称

    胡卫红、易芳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卫红;易芳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胡卫红,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易芳平,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胡卫红与易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胡卫红确认,其已经与被执行人易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易芳平在工商银行的工资存款偿还所欠胡卫红欠款,直至本案全部清偿为止,该协议长期履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由被执行人易芳平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2民初7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曹 进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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