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红、易芳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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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836号案件名称
胡卫红、易芳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卫红;易芳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胡卫红,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易芳平,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胡卫红与易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胡卫红确认,其已经与被执行人易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易芳平在工商银行的工资存款偿还所欠胡卫红欠款,直至本案全部清偿为止,该协议长期履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由被执行人易芳平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02民初7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焱审 判 员 曹 进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何卓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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