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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峰、王金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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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111号
  • 案件名称

    郑海峰、王金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郑海峰;王金利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峰被执行人:王金利申请执行人郑海峰与被执行人王金利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43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二、2021年4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4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执111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方 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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