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奚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5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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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5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奚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奚忠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578号之一申请人: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任墩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惠东。被申请人: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集中区(斜泾)。法定代表人:奚忠华。被申请人:奚忠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奚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奚忠华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雅立服装衬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天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奚忠华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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