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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德刚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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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164号
  • 案件名称

    贺德刚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贺德刚;王海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东,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贺德刚,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王海东与贺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特10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东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德刚案款共计200,000.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的锋范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未实际控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00,000.00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应交执行费2,9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2,900.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栋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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