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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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566号案件名称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法定代表人:田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X730X-9,住所地长垣县浦东卫华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常军。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3知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540元及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9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2、于2021年7月8日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3、本院依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8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书记员 秦大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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