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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东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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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38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东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伟,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杜东勇,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永顺县,现住永顺县。被执行人毛江霞,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永顺县,现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向桂娥,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房屋,无车辆,现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杜东勇、毛江霞、向桂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5786.3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7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正友审判员  全 英审判员  张彩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钦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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