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赵静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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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91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赵静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赵静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李华南,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赵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静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并将301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无证券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赵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赵静名下房产已做查封;5、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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