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坤发、夏红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3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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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31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坤发、夏红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坤发;夏红刚;房召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坤发,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夏红刚,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房召勤,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坤发与被执行人夏红刚、房召勤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以(2021)皖1602执3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红刚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江淮牌汽车一辆、皖S×××××日产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红刚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江淮牌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红刚名下的车牌号皖S×××××日产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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