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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坤发、夏红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3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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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3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坤发、夏红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坤发;夏红刚;房召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坤发,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夏红刚,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房召勤,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坤发与被执行人夏红刚、房召勤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以(2021)皖1602执3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红刚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江淮牌汽车一辆、皖S×××××日产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红刚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江淮牌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红刚名下的车牌号皖S×××××日产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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