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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强与陈小蓉,郭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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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457号
  • 案件名称

    许强与陈小蓉,郭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强;陈小蓉;郭天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457号 原告:许强,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郭天庆,男,汉族,1979年10月0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小蓉,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强与被告郭天庆、陈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许强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显莉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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