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强与陈小蓉,郭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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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457号案件名称
许强与陈小蓉,郭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强;陈小蓉;郭天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457号 原告:许强,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郭天庆,男,汉族,1979年10月01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陈小蓉,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强与被告郭天庆、陈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许强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显莉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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