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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康耀宗等王恒武、马明德、米元昌、李青军、白四柱、韩桂花、马生荣、陈先福、王连敏、汪林基、马天友、马生祥、李红贞、程志真、葛红卫、宋元海、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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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异301号
  • 案件名称

    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康耀宗等王恒武、马明德、米元昌、李青军、白四柱、韩桂花、马生荣、陈先福、王连敏、汪林基、马天友、马生祥、李红贞、程志真、葛红卫、宋元海、杨志顺、钱林虹、郭贵章、吴源、马伊布拉、罗德新、哈维贵、牛跃奎、马贵英、张文渊、穆钧华、黄海明、王成海、王福存、杨玉香、李士珍、雷延鸿、刘桂花、马玉梅、冶玉梅、燕成祥、刘德隆、赵敏、卫占青、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康耀宗;王恒武;马明德;米元昌;李青军;白四柱;韩桂花;马生荣;陈先福;王连敏;汪林基;马天友;马生祥;李红贞;程志真;葛红卫;宋元海;杨志顺;钱林虹;郭贵章;吴源;马伊布拉;罗德新;哈维贵;牛跃奎;马贵英;张文渊;穆钧华;黄海明;王成海;王福存;杨玉香;李士珍;雷延鸿;刘桂花;马玉梅;冶玉梅;燕成祥;刘德隆;赵敏;卫占青;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异3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申请执行人:康耀宗,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恒武,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明德,男,回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米元昌,男,回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青军,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白四柱,男,土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韩桂花,女,回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生荣,男,回族,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陈先福,男,汉族,1950年5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连敏,女,满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汪林基,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天友,男,回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生祥,男,回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新)。 申请执行人:李红贞,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程志真,男,回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葛红卫,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宋元海,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志顺,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钱林虹,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郭贵章,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吴源,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伊布拉,男,回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罗德新,男,汉族,1960年8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哈维贵,男,回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牛跃奎,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贵英,女,回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张文渊,男,回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穆钧华,男,回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黄海明,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成海,男,汉族,1957年6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王福存,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玉香,女,回族,1952年5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士珍,女,回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雷延鸿,男,汉族,1959年5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县。 申请执行人:马玉梅,女,回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冶玉梅,女,回族,1952年3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新)。 申请执行人:燕成祥,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申请执行人:刘德隆,男,汉族,1943年4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以上39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翔, 温继红,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敏,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卫占青,男,藏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向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康耀宗、王恒武、马明德、米元昌、李青军、白四柱、韩桂花、马生荣、陈先福、王连敏、汪林基、马天友、马生祥、李红贞、程志真、葛红卫、宋元海、杨志顺、钱林虹、郭贵章、吴源、马伊布拉、罗德新、哈维贵、牛跃奎、马贵英、张文渊、穆钧华、黄海明、王成海、王福存、杨玉香、李士珍、雷延鸿、刘桂花、马玉梅、冶玉梅、燕成祥、刘德隆与赵敏、卫占青、青海绿草源食品有限公司、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卓玛审判员许正芳审判员司世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杨杰书记员马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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