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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小利、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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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2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权小利、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权小利;张志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权小利,男,汉族,1987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权小利与被执行人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329民特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志强支付权小利3720元及利息。因张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小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银行无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张志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证券登记信息。4、2021年6月1日到伊川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张志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5、2021年6月16日到伊川不动产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房产登记信息,6、2021年6月16日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土地登记信息。三、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志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将张志强纳入失信人、发布限高令。五、2021年9月14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对张志强处以十五日拘留,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拘留。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七、就目前情况,该案件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720元及利息。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本院或其他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石会林书记员  胡 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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