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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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19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李汝江,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阿克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筑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大臂断裂系车辆自身故障或自身缺陷造成,缺乏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已查明,2018年8月30日,事故车辆在施工作业时大臂断裂,因大臂运送混凝土要不停受混凝土重量压力,是外部原因导致损失发生,而非车辆自身原因造成。我公司在承保时联合财保阿克苏分公司对车辆外观进行了检验,车辆大臂之前由于碰撞导致断裂进行了焊接,对此联合财保阿克苏分公司是明知的,且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显示:车辆存在前杠、前挡风玻璃破损、裂缝损失,以上约定部位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扣减原有损失后计算赔偿。二审法院认定大臂断裂不属于赔偿范围驳回我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联合财保阿克苏分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联合财保阿克苏分公司是否应对事故车辆大臂断裂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起重、装卸、挖掘出辆损失扩展条款》约定扩展承保下列损失: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本案事故车辆在承保时即存在大臂断裂并进行焊接的事实,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筑城公司亦认可本案事故系因作业时大臂在运送混凝土时受混凝土重量压力导致焊接处断裂造成车辆损失,该事实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事故车辆作业时大臂在焊接处再次断裂显然与大臂焊接质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系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导致的车辆损失,符合《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约定,联合财保阿克苏分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筑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审判员 伊利审判员 李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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