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华、刘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91财保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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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财保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华、刘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侯华;刘龙;齐海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财保49号之一申请人:侯华,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龙,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齐海英,女,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侯华与被申请人刘龙、齐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齐海英名下的鲁NH××××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予以担保。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海英名下的鲁NH××××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心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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