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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朝、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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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进朝、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进朝;黄建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进朝,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执行人:黄建超,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黄进朝与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黄建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冀018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建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超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根长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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