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朝、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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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进朝、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进朝;黄建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进朝,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执行人:黄建超,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黄进朝与黄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黄建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冀0183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建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超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根长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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