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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杰、闫润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执3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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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执3194号
  • 案件名称

    杨永杰、闫润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永杰;闫润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02执319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杰,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润香,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杨永杰与闫润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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