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发赡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03执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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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执318号案件名称
田连发赡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田连发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903执3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淑云与被执行人田连发赡养费纠纷一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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