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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彬、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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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230号
  • 案件名称

    杨家彬、严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家彬;严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230号原告:杨家彬,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严安,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家彬与被告严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家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家彬负担。审判员  邵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维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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