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军、姚巨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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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87号案件名称
徐建军、姚巨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徐建军;姚巨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姚巨卿,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徐建军与姚巨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巨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巨卿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56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姚巨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巨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姚巨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徐建军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856元,受理费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姚巨卿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建军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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