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盛润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8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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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8804号案件名称
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盛润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江苏百盛润家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8804号原告: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3671642A,住所地睢宁县中央大街南、小濉河东侧维景大厦。法定代表人:袁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柯,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百盛润家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035949339,住所地睢宁县城八一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盛润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百盛润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睢宁润馨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邢梦洁书 记 员 张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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