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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某某、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725执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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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725执47号
  • 案件名称

    义某某、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囊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义某某;扎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7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义某某,男,藏族,1996年12月13日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执行人:扎某某,男,藏族,2001年7月7日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囊谦县。 本院在执行义某某与扎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725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因此本院依法提起了网络查控(银行卡、微信账户、财付通账户、车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进行了依法扣划,现已经转付申请人。后本院组成调查小组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查找,于2021年9月8日找到被执行人并依法将其带到法院在准备将其进行司法拘留时,被执行人称要与申请人进行协商,2021年9月9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1500元、以石刻抵债6000元、以女士装饰品抵债3000元、法院依法扣划2300元,剩余278200元由被执行人扎西班加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725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羊旺毛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桑丁桑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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