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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树根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81刑初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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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刑初320号
  • 案件名称

    梁树根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梁树根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81刑初32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树根,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树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梁树根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从湘乡市工贸新区到新湘路派出所协助调查。派出所民警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通知交警部门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94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树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梁树根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梁树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树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梁树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观全案,对梁树根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树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 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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