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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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239号案件名称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39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张秋镇景阳岗旅游区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498525125。法定代表人:吴士峰,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向阳街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1718426P。经营者:李娟,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康泰精细化工厂、重庆市铜梁区畅晖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审 判 员 蓝 燕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二 〇 二 一 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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