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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美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3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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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3813号
  •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美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美玲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38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63号P33首层商铺P32首层及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78646632。被执行人:何美玲,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264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下落不明。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38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广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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