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兴国、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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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599号案件名称
崔兴国、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兴国;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计想;刘国强;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599号原告:崔兴国,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苓。被告:孙计想,男,出生年月不祥,住肃宁县。被告:刘国强,男,出生年月不祥,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旭。崔兴国与孙计想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崔兴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慧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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