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萍、郑成学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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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保166号案件名称
徐萍、郑成学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萍;郑成学;金明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保166号申请人:徐萍,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郑成学,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金明玉,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徐萍与被申请人郑成学、金明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明玉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95_20002,冻结金额为8040.00元,已冻结金额7692.57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延长冻结该账户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即2022年9月9日前二十日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银行将自动解除冻结。审判员 梁洪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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