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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谢文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23民初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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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23民初1569号
  • 案件名称

    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谢文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谢文雄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23民初1569号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KYND6L。法定代表人:罗喜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廖淑媛,均系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雄,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谢文雄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文雄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文科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23民初1569号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KYND6L。法定代表人:罗喜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廖淑媛,均系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雄,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谢文雄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文雄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文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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