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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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2157号案件名称
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157号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原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罗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102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台州市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叶未赏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蒋俊 代书记员吴琼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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