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辉、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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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20号案件名称
于辉、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辉;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辉,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1ME0021523E。法定代表人:崔东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振,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辉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付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于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于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于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畅审判员 张 钱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 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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