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玉峰、王迎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37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3749号
  • 案件名称

    吴玉峰、王迎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玉峰;王迎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374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峰,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王迎顺,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执行人吴玉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玉峰向我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3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常佳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明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