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峰、王迎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37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3749号案件名称
吴玉峰、王迎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玉峰;王迎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374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峰,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王迎顺,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执行人吴玉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玉峰向我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3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常佳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