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汗托尔汗、郭海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5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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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058号之三案件名称
革命汗托尔汗、郭海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革命汗托尔汗;郭海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0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郭海明,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与被执行人郭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01民特1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海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6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海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送达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郭海明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自行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8月16日、9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海明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郭海明在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有存款账户共计11个,有财付通资金账户1个,但被执行人郭海明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网银资金不足以偿还欠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的借款; 三、2021年9月1日、2日,本院再次通过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郭海明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郭海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海明的两家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措施完成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海明送达执行裁定书; 五、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郭海明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强制措施,措施采取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海明送达法律文书; 六、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海明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经调查,对被执行人郭海明的基本情况不掌握;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海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海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革命汗托尔汗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海明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 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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