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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学与赵荣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民终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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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终1741号
  • 案件名称

    段中学与赵荣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荣鑫;段中学
  • 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民终17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段中学,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芳,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系段中学之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荣鑫,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上诉人段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赵荣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中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芳,被上诉人赵荣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中学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是“套路贷”引起的赌博资金问题,不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对借条的真伪和形成,一审判决均未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判决有违公道。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赵荣鑫及其赌博团伙为了敛财,非法赌博放贷,致使段某甲欠钱,赵荣鑫、赵伟到上诉人家索要赌债时强拉玉米和花椒,还冒充警察恐吓上诉人妻子得了恐惧症不能劳动,上诉人因受惊吓心情不好,干活时从高梯上摔下差点丧命,段某甲也患上精神分裂症,此外赵荣鑫与赵伟两人还开车去段某乙父家追要赌债。去年元月10日赵荣鑫到上诉人家逼债,说段某甲借了他5000元(实际只有4400元),逼段某甲打5000元的借条未果,怕上诉人告他,就让上诉人给他打了一张所谓4000元的借条,除了本案的条据外,段某甲还以同样的方式被迫为刘佳博出具一份3万元的欠条,被上诉人等团伙商量好,先由赵荣鑫起诉,如果赢了,刘佳博会立即起诉段某甲。二、一审案件性质认定错误。段某甲的借条是在被上诉人为首的赌博团伙实施殴打恐吓下所写,实质是赌博性质的借款,一审判决错误的将赌资认定为债务,并说上诉人承认借款事实,令人难以接受。三、有新证据可以佐证赵荣鑫等人系赌博团伙,段某甲妻子2021年3月25日的离婚起诉状能证明被上诉人团伙去段某乙父家实施恐吓威逼,并扬言索要赌债,段某甲和他们素不相识,他们借钱给段某甲不符合常理。四、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本案证据线索明显,属于黑社会性质,上诉人家庭已被赌博团伙整的鸡犬不宁,上诉人的妻子、儿子伤病缠身,儿媳也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法院向段某乙父母调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荣鑫辩称,上诉人说法与实际不符。赵荣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段中学承认其子段某甲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原告向其子段某甲索要借款时,其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但认为其子借款用于赌博,故不同意向原告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段中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转移合同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将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协议。本案中,被告段中学认可对段某甲的债务由其承担,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债务转移合同关系。被告段中学应向原告返还欠款4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解该笔借款系赌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段中学辩驳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段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荣鑫现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中学负担。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段中学提交了四份证据:一、段某甲给李亚芳的微信截图一张,证明被上诉人是“套路贷”;二、段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段某甲给刘佳博写的借条一张,证明此类债务多次出现,不止对一个人借款;三、赵伟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赵伟从上诉人家拿钱,当时被上诉人也在场,赵峰涛就是被上诉人;四、王婉荣与段某甲的离婚起诉状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说话不实,不论是什么债务,都不应该破坏家庭。赵荣鑫质证认为,微信截图、借条的真实性不认可,所谓的高利贷不是事实;保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这是段某甲与赵伟的事,签字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场;离婚起诉状的真实性不认可,与被上诉人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份证据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也不能达到证明被上诉人是“套路贷”的目的;第二份证据是段某甲向刘佳博出具的借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三份证据是赵伟出具的保证书,赵荣鑫仅作为在场人在保证书上签字,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四份证据是王婉荣与段某甲的离婚起诉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被上诉人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案外人段某甲向赵荣鑫借款并出具欠条,段某甲因债务到期后不能偿还,经赵荣鑫同意,其父段中学另行出具欠条,三方达成事实上债务转移合意,段中学因债务转移而取代段某甲的债务人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其应向债权人赵荣鑫履行债务。段中学抗辩认为欠条是在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且借款属于赌博引起的“套路贷”,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成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段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段中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连      玲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梅书  记  员    田  瀚  琳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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