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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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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55号
  • 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55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安置区集家塘17号。法定代表人:朱新星。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璃,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胡蓉,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责任校对人:张海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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