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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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55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安置区集家塘17号。法定代表人:朱新星。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璃,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胡蓉,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责任校对人:张海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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