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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永亮、袁进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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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708号
  • 案件名称

    武永亮、袁进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武永亮;袁进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武永亮,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袁进乐,男,汉族,1998年2月10日出生,住。关于武永亮与袁进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袁进乐支付武永亮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袁进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武永亮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秀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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