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永亮、袁进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708号案件名称
武永亮、袁进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武永亮;袁进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武永亮,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袁进乐,男,汉族,1998年2月10日出生,住。关于武永亮与袁进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袁进乐支付武永亮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袁进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武永亮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秀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