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秋宏、李忠庆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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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951号案件名称
陶秋宏、李忠庆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陶秋宏;李忠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951号申请执行人:陶秋宏,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忠庆,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陶秋宏与被执行人李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45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忠庆欠原告陶秋宏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25万元,于2019年8月1日前付清,其余利息原告陶秋宏自愿放弃;二、逾期付款,被告李忠庆自2018年7月23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不含利息5万元)为基准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利息……”李忠庆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陶秋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此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308.98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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