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闫西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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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646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闫西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闫西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646号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奎县锦绣小区西厢房7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海,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闫西洋,男,成年人,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西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西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奎县时代桥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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