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与吴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特2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特239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与吴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吴琳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特239号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龙城东供热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校长。委托代理人:尤珅珅,女,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老师。被申请人:吴琳,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优帮培训学校)与被申请人吴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优帮培训学校申请: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3345-1号裁决;申请费由吴琳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由于疫情原因、生源的减少,造成学校经营困难,已经资不抵债,另外目前政策导向是学前培训不让招生(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调整),另外该员工不能保证学期内全勤,请假和迟到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积金也是按照要求缴纳,不存在退还部分公积金的情况。之前裁决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判定承担不利后果,现提交证明材料。另外工资发放都有确认单,已由员工签字确认,不应付差额。二、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应积极举证。未提交证明承担不利后果有所不妥,应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吴琳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优帮培训学校的申请请求及理由。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1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3345-1号裁决:一、优帮培训学校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琳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050元;二、优帮培训学校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琳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资差额650.65元;三、优帮培训学校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386.5元;四、驳回吴琳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优帮培训学校主张因政策导向及疫情原因,学校经营困难,且吴琳不能保证全勤,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但该理由并非其可以解除与吴琳劳动关系的合法抗辩理由,仲裁裁决以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欠妥为由判令其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工资差额,优帮培训学校虽主张其按要求交纳公积金,不存在工资差额,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仲裁裁决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亦无不当。优帮培训学校以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该理由并非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定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优帮培训学校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意见,亦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优帮培训学校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市顺义区优帮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贵审 判 员 邓青菁审 判 员 张清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 薇书 记 员 张 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嵊州市新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83执恢1037号 下一篇 薛天明、陈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