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郭庄子药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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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144号案件名称
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郭庄子药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郭庄子药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144号原告: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刘陀营兴业路37号。法定代表人:胡发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英,河北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郭庄子药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路300号。投资人:张敏,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朕、褚宝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郭庄子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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