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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钱军,陈秀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9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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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985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钱军,陈秀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钱军;陈秀英;彭玉良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9856号 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政府大楼)1层6间。法定代表人:王东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钱军,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玉良,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秀英,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钱军、彭玉良、陈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中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甜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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