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钱军,陈秀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9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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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9856号案件名称
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钱军,陈秀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钱军;陈秀英;彭玉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9856号 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政府大楼)1层6间。法定代表人:王东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钱军,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玉良,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秀英,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钱军、彭玉良、陈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中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甜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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