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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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1567号案件名称
杨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某;苗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利,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前由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2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颜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向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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