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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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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1567号
  • 案件名称

    杨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某;苗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利,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前由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2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颜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向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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