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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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355号案件名称
重庆昌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昌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355号原告:重庆昌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塘冲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587849XL。法定代表人:罗华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光,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9259798D。法定代表人:朱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昌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浙佳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8月 26 日立案。原告重庆昌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琳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映月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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