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太阳、宋秀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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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076号案件名称
潘太阳、宋秀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潘太阳;宋秀媛;姜雪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076号原告:潘太阳,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宋秀媛,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被告:姜雪峰,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原告潘太阳与被告宋秀媛、姜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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