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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帮文,徐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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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46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帮文,徐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帮文;徐迎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63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河嘉村273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魏婷,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福海,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王帮文,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迎华,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帮文、徐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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