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帮文,徐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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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463号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帮文,徐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帮文;徐迎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63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河嘉村273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魏婷,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福海,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王帮文,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迎华,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帮文、徐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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