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刘大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0622财保4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财保415号
  • 案件名称

    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刘大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刘大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财保415号申请人: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宏伟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大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大峰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4153的卡内存款140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阮洪兰以其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6713的卡内存款1406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为保证自己的权利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大峰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4153的卡内存款14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阮洪兰在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35××××6713的卡内存款14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4元,由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家如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