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东、李勇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6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614号案件名称
王文东、李勇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文东;李勇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李勇鑫,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东与被执行人李勇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东与被执行人李勇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协议,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李勇金每月工资1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6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业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462号之一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2执3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