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与洛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2522民初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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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2民初263号案件名称
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与洛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洛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藏2522民初263号原告: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22MA6TEMTA77。负责人:旦巴次仁。被告:洛色,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札达县、。原告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诉被告洛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2021年9月7日,原告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以与被告洛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札达县底雅乡鲁巴村砂石料场负担。审判员 桑吉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桑阿旦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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