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赵新井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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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1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赵新井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赵新井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马坤,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赵新井,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新井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新井名下价值32,892.7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新井名下价值32,892.75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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