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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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344号案件名称
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汶水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34697759D。被执行人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工业区太行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72889068F。法定代表人:李长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5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乡市龙腾制冷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系真实意思表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725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治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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