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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9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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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9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海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926号之二申请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军,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垫付款27400.4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2.5元、执行费31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赵海军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划拨991元,已给付申请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海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海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车佳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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