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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冬梅、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2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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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963号
  • 案件名称

    蒋冬梅、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蒋冬梅;李国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2963号原告:蒋冬梅,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国栋,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蒋冬梅与被告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蒋冬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冬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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