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和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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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192号案件名称
吴伟、和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伟;和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192号原告:吴伟,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和庆,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与被告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旭人民陪审员 马 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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