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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和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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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192号
  • 案件名称

    吴伟、和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伟;和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192号原告:吴伟,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和庆,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与被告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吴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旭人民陪审员  马 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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